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博雄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21执异29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黄花大道88号顺心家园9栋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南博雄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钢材大市场8#8栋21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博雄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异议人(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的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唐 志 宇 审 判 员 何 建 军 审 判 员 杨   懿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付   婷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