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平江县永昌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6民初5264号
申请人:平江县永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梅仙镇钟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097698854B。法定代表人:于永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德良,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南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民政路18号(城建档案馆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15786057860。法定代表人:向南书。
申请人平江县永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江县永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湖南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21050元的银行账户及存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平江县永昌建材有限公司的32105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申请人平江县永昌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321050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125.25元,由平江县永昌建材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子  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锋  钰
书 记 员 李锋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