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902民初10305号之一
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21970********,住湖南省新化县石冲口镇满仓村第四村民小组01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民政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1578605786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唐某某与被申请人湖南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管辖,根据唐某某的申请,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湘1381民初254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4年8月23日查封了被申请人湖南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账号430015020690********内的存款,保全金额为73000元。现申请人唐某某以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被申请人湖南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账号430015020690********内的存款,保全金额为73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某某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唐某某的续行保全申请;
二、依法续行保全被申请人湖南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账号430015020690********内的存款,保全金额为73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续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等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风险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