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北水泥有限公司、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执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延寿庵社区关湖组。
法定代表人:赵金秋。
被执行人: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桃林路661号(双创大厦16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鲁国锋。
被执行人:常德德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莲花池社区(有线网络电视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郑芙云。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北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德鑫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5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德鑫置业有限公司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湘0702执150号案件终结执行。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沫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倪宏华
书 记 员  何巧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