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厦建材有限公司、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4366号
原告:**天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鼎城区双桥坪镇南洋坪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孙朝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中峰,桃源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桃林路661号。
法定代表人:鲁国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天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天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昊然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朋
书 记 员 李一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