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2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鲁国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本院2021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为了便于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772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