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229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桃林路661号(双创大厦16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鲁国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志勇,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从2021年12月开始,每月22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款
3000元,直至款项付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3执2298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建平
审判员 郑 丹
审判员 周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