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建安消防工程经营部与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726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建安消防工程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永固社区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26MA4LC05A2T。
经营者:***。
被执行人: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桃林路661号(双创大厦16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56591933X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二都街道陈氏祠社区(居委会办公楼东侧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MA4RGC0923。
负责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系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建安消防工程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908********内存款119758元至石门县人民法院账户。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