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益阳市万民山老年人公寓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2民初2175号
原告: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宁乡市玉潭镇通益社区新康安置区二区四栋18-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329446518H。
负责人:刘名生,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益阳市万民山老年人公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万民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092937174J。
法定代表人:游义。
第三人:湖南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开发区粮食批发市场家属区B栋1单元204房,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30400682830369F。
法定代表人:高尚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如意,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告益阳市万民山老年人公寓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湘090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8月18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9民终9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45367.93元;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00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工程造价鉴定费用51700元;4、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万民山老年人公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事实与理由:被告在资阳区项目,原告于2017年3月进场施工,至2017年7月18日双方正式订立书面合同《万民山老年人公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规模包括综合楼、特护楼、借住楼、自理楼等,建筑面积约4.5万平方米,工程造价按实结算,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同时,被告承诺在开工前办理国土、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
该项目至2017年农历年底全面停工,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范围包括综合楼的第二层至第五层,因被告拒绝与原告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由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委托益阳宏运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为万民山老年人公寓综合楼第二层至第五层工程造价2245367.93元。为此,原告支付工程造价鉴定费用51700元;2017年9月6日,原告向被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履约保证金300000元(收款方系益阳市万民山老年人公寓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赫山支行,账号5872××××7902);自停工以后,被告拒绝与原告结算,也未支付工程款,同时在没有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另行组织施工人员在综合楼继续施工,原告认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45367.93元、退还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并承担原告已垫付的工程造价鉴定费用51700元,同时,双方之间的《万民山老年人公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请求解除该合同。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本案中,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裁定受理朱建华对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由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伟
人民陪审员  张子军
人民陪审员  樊爱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谢世博
代理书记员  谢世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