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民终9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通益社区新康安置区二区四栋18-21号。
法定代表人:刘名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仁,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万民山老年人公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万民山。
法定代表人:游义,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湖南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开发区粮食批发市场家属区B栋1单元204房。
法定代表人:林耀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如意,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市万民山老年人公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民山公寓)及第三人湖南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顺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20)湘090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21)湘090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76.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曾艳红
审判员 周佑明
审判员 彭 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凤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