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益阳市万民山老年人公寓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民终9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通益社区新康安置区二区四栋18-21号。
法定代表人:刘名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仁,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万民山老年人公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万民山。
法定代表人:游义,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湖南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开发区粮食批发市场家属区B栋1单元204房。
法定代表人:林耀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如意,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市万民山老年人公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民山公寓)及第三人湖南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顺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20)湘090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21)湘090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76.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曾艳红
审判员  周佑明
审判员  彭 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凤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