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财保121号
申请人:**如,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湖南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开发区粮食批发市场家属区B栋1**204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如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如的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冻结银行存款1年,查封、扣押动产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3年)。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蒋 晖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