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民初***21号
原告:河北鑫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开发区粮食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自尊,男,***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河北鑫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鑫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鑫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鑫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8990元,减半收取4495元,诉讼保全费3116元,共计7***1元,由原告河北鑫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凌捷
人民陪审员黄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