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07财保5号
申请人:湖南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开发区粮食批发市场家属区B栋1单元204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演武坪北壕塘14栋。
法定代表人:魏国。
申请人湖南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账户:19×××06)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