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07民初658号
原告:湖南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开发区粮食批发市场家属区B栋1单元204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演武坪北壕塘14栋。
法定代表人:魏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衡阳市昱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