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28财保1380号
申请人:***,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申请人:湖南嘉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南路**新长海广场******。
法定代表人:任岳飞。
被申请人:***,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申请人**根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两被申请人在新宁县第三中学的工程款4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保额为42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嘉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宁县第三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中工程款420000元。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