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528执保1497号
申请人:***,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申请人:湖南嘉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南路29号新长海广场3栋A座2102室。
法定代表人:任岳飞。
被申请人:***,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嘉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19)湘0528财保13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湖南嘉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宁县第三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中工程款4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湖南嘉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宁县第三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中工程款42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湘0528执保1497号案件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余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