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8民初57号之二
原告:***,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波,湖南威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南路29号新长海广场3栋A座2102室。
法定代表人:任岳飞。
被告:***,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2020年4月26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占宜
人民陪审员 陈凤艳
人民陪审员 陈金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