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302民初2631号
原告廖小木,男,汉族,1979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南路788号建设新城101-11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石书成,男,汉族,1972年8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小木诉被告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书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小木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小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小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1元,减半收取885.5元,由原告廖小木负担。
审判员肖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曾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