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宇心门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103执685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宇心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新光一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南路788号建工新城1101-111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4年5月7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2023)湘0103民初14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96215.41元,逾期付款利息16909(以396215.41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标准的1.5倍,自2023年8月26日暂计算至2024年6月21日),临时用工费用55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66元(以401765.4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4年6月3日暂计算至2024年6月21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079元,本案执行费6260元,以上合计430279.4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30279.4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