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103执685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宇心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新光一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南路788号建工新城1101-111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4年5月7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2023)湘0103民初14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96215.41元,逾期付款利息16909(以396215.41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标准的1.5倍,自2023年8月26日暂计算至2024年6月21日),临时用工费用55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66元(以401765.4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4年6月3日暂计算至2024年6月21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079元,本案执行费6260元,以上合计430279.4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30279.4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