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103执680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披塘村一力实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南路788号建工新城1101-111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4年4月1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4)湘0103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4030.4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2760元(以164030.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的标准,从2023年1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6月27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46元(以164030.4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4年6月1日暂计算至2024年6月27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021元,本案执行费2893元,以上合计202450.4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2450.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