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8民初2240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永志,衡阳市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资秋林,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衡阳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街区市政府办家属楼第**。
法定代表人:张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桢权,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春,男,199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东巴县。
被告:湖南捷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融科檀香山**
法定代表人:易铁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贵,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琛,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与被告资秋林、湖南捷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衡阳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资秋林、湖南捷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衡阳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资秋林、湖南捷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衡阳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 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付平
代理书记员 赵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