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捷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资秋林、衡阳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8民初2240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永志,衡阳市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资秋林,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衡阳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街区市政府办家属楼第**。
法定代表人:张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桢权,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春,男,199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东巴县。
被告:湖南捷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融科檀香山**
法定代表人:易铁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贵,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琛,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与被告资秋林、湖南捷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衡阳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资秋林、湖南捷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衡阳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资秋林、湖南捷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衡阳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 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付平
代理书记员  赵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