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2399号
原告:湖南捷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98号融科·***47栋1309-13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凤林西路155号1320室。
法定代表人:**党。
原告湖南捷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捷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捷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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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