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亘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财保191号
申请人:长沙亘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钢材大市场8栋404房。
法定代表人:黄爱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朝慧,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小林子冲13层B,C栋112。
法定代表人:肖谦。
申请人长沙亘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45317.4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长沙亘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661549202243013600006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亘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45317.4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3747元,由长沙亘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利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肖茜匀
书 记 员 邓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