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34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鑫明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东路(迅力机电市场25栋121-122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良,湖南君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林子冲13号B,C栋112。
法定代表人:肖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桂彬,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娜,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南鑫明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湘0111民初34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4300××××2838账户。2022年5月2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鑫明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以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鑫明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4300××××2838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魏小晓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凌 蕾
书 记 员 黄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