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82民初3063号
原告: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小林子冲13号。
法定代表人:肖谦,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桂彬,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求芝,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涟源市。
原告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求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现原告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求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求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易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益
代理书记员  梁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