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胜捷泰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9857号
原告:湖南胜捷泰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煤炭坝镇富家村煤炭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黎邦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林,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贤鹏,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林子冲13号B,C栋112。
法定代表人:肖谦。
原告湖南胜捷泰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胜捷泰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胜捷泰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胜捷泰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123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643元,由原告湖南胜捷泰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