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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3492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男,200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龙运江,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冲13号B,C1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澧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运达路(***澧州华府32栋10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龙运江、***、***与被告湖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澧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龙运江、***、***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运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运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龙运江、***、***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