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3492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男,200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龙运江,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冲13号B,C1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澧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运达路(***澧州华府32栋10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龙运江、***、***与被告湖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澧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龙运江、***、***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运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运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龙运江、***、***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