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衡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22民初1409号
原告衡南**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亚峰,总经理。
被告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金,总经理。
原告衡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2016年11月24日,原告衡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衡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504元,减半收取5252元,由衡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治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