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2执恢36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
法定代表人:刘小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彭孝成,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刘松元,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孝成、刘松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衡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22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孝成、刘松元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彭孝成、刘松元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并在数字法院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彭孝成、刘松元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被执行人***、***、彭孝成、刘松元目前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合议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彭孝成、刘松元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立明
审判员  王一国
审判员  谭子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文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