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执9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6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广场路。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五一路。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广场路。
委托代理人陈涛、任涛,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
被执行人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向阳镇。
法定代表人刘小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84102000013141226012账户存款7289.26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就相关事宜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84102000013141226012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阳泉江
审判员  艾湘玲
审判员  陈建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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