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执9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广场路。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五一路。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广场路。

委托代理人陈涛、任涛,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向阳镇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刘小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及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东湖村先进村民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5月20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长,且协议正在履行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湘04执929号案件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阳泉江

审判员  艾湘玲

审判员  陈建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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