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执9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广场路。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五一路。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广场路。
委托代理人陈涛、任涛,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向阳镇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刘小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及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东湖村先进村民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5月20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长,且协议正在履行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湘04执929号案件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阳泉江
审判员 艾湘玲
审判员 陈建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 娟
校对质量责任人:艾湘玲 打印质量责任人: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