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弘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上海弘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24522号
原告:***,男,199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城大新村XXX号XXX单元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六号新村XXX号-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弘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计9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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