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弘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市奉贤区公路管理所、上海弘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3677号
原告:***,男,195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芹娟,女,195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军贤,男,198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公路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移,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飞,上海奇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金妹,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公路管理所、上海弘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万剑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筱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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