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4804号
原告:***,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峰,江西章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公路管理中心(上海市宝山区公路路政大队),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唐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园,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淞鑫路桥养护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卢一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公路管理中心、被告上海淞鑫路桥养护维修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方达成庭外和解且赔偿款已实际支付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淞鑫路桥养护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葛璐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姜雨晴
书 记 员 姜雨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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