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吉首市晨辉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3101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吉首市晨辉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3101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书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尚有欠款本金1162032元及利息(依判决书为准)、申请执行费14099元、案件受理费7524.25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吉首市晨辉建筑器材租赁部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无足额财产,无证券,无收益类保险,无理财产品。同年3月11日,本院向吉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同年4月1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对凤凰县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破产债权1200000元,但凤凰县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尚未清算完毕,暂时无法扣划。同年4月14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湘U6××××的车辆,本院已依法冻结,但由于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同年4月26日,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虽是缴存户,但经向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单位无公积金。另外,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吉首市晨辉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经营者张克标,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告知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采取的上述措施予以认可,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雷 方
代理书记员  石双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