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长**侨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3执1060号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118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3764112.63元,截止到2019年9月25日的利息130000元,利息1272270.07元(以3764112.63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标准,暂计算从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保函费4360元、律师费60000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031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1537元,以上合计5287596.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28759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武
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