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3101执恢167号
申请执行人吉首市晨辉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3101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首市晨辉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先履行355000元、案件受理费7524.25元,剩余部分待被执行人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在凤凰县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优先债权分配时一次性付清。因执行和解协议系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3101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雷 方
代理书记员 石双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