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泸溪县发达架管扣件建筑租赁部、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22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泸溪县发达架管扣件建筑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
经营者:周栋梁,男,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贵,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冰燕,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
法定代表人:刘纯兴,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溪县发达架管扣件建筑租赁部与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泸溪县发达架管扣件建筑租赁部已与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2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胡玉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周丽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