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702民初3223号
原告常德新淞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经远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常德新淞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德新淞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湖南经远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德新淞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常德新淞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黎
法官助理白璐
书记员刘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