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民初2507号
原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永丰居委会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经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区永安街道楠沙社区紫缘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经远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4元,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曾淑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