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闵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新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届)与上海申闵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9707号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新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届),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666弄17号底层。
负责人:骆亚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奇锋,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峥佳,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闵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友东路358号11幢517室。
法定代表人:周雄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新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届)与被告上海申闵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林 叶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逸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