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192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新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届),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666弄17号底层。
负责人:骆亚平,主任。
被执行人:上海**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友东路358号第5幢。
法定代表人:周雄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97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新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届)返还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层的房屋,并支付自2020年9月7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每月人民币800元标准计算的占有使用费。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2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于某6月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新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届)返还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层的房屋,并已支付了12,892元。目前被执行人还需支付占有使用费4,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元。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胡汇哲
审判员 金联涌
审判员 袁 辰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一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2、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3、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