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会同县佳美盛达食品批发部、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保898号
申请人会同县佳美盛达食品批发部,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城帐子塘。
经营者:汤卫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倩,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王治新。
被申请人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2601房。
法定代表人:金超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会同县佳美盛达食品批发部与被申请人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会同县佳美盛达食品批发部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143010090000000××××)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会同县佳美盛达食品批发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案保全费4520元,由申请人会同县佳美盛达食品批发部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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