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会同县佳美盛达食品批发部、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民初2212号之二
申请人:会同县佳美盛达食品批发部,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城帐子塘。
经营者:汤卫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2601房。
法定代表人:周晓辉。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黄湘群,总经理。
申请人会同县佳美盛达食品批发部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湘0102民初2212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银行卡的银行存款。2020年5月9日,会同县佳美盛达食品批发部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会同县佳美盛达食品批发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0)湘0102民初2212号民事裁定书对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银行卡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振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周明璇
书记员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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