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会同县佳美盛达食品批发部、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民初2212号
申请人:会同县佳美盛达食品批发部,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城帐子塘。
经营者:汤卫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2601房。
法定代表人:周晓辉。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黄湘群,总经理。
申请人会同县佳美盛达食品批发部与被申请人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会同县佳美盛达食品批发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会同县佳美盛达食品批发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会同县佳美盛达食品批发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振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明璇
书记员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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