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跃渡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12民初11737号 原告:湖南跃渡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青竹湖路29号长沙金霞海关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商务写字楼第8层80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中路一段176号***大厦26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跃渡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跃渡供应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跃渡供应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9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989.5元,由原告湖南跃渡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