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03民初10063号
原告:***,女,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区内亚大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内亚大路99号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科技楼栋217房。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九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266号**大厦18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沙市雨花区***暖经营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五金机电市场B区14栋101号。
经营者:***。
原告***与被告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以下简称有色金属院)、长沙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美物业公司)、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湖南九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第三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塑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暖经营店(以下简称**经营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有色金属院及乐美物业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供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九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联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经营店经营者***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四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漏水损失42909.29元;2.请求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23000元。
被告有色金属院辩称:1.有色金属院不是产权人,对供水管道没有维护维修义务;2.本案是供水管理爆裂漏水导致财物损害的侵权行为,构成侵权之债必须具备要件是:侵权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房屋水管是***公司负责供应、更换和维修。爆裂的供水管系九鼎公司在承接有色院宿舍给水改造工程时更换的,九鼎公司是水管供应、更换和维修的直接责任主体。鉴定意见载明引发管道爆裂原因是住户方没有及时维护及管道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综上,原告向有色金属院主张损失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被告乐美物业公司辩称:1.乐美物业不是产权人和维修义务人,对供水管道没有维护维修义务;2.原告向乐美物业公司主张损失赔偿没有请求权基础,供水等专业经营部门和业主形成供应合同关系,其设备及相关管线管道的维修、养护由供水经营单位负责,乐美物业公司没有合同相应的义务,原告如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构成侵权之债必须具备要件是:侵权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爆裂的供水管系九鼎公司在承接有色院宿舍给水改造工程时更换,有色金属院2018年开始“三供一业”移交工作,已将供水等设备移交给供水公司维护,供水管道资产归供水公司所有,综上,原告向乐美物业公司主张损失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被告九鼎公司辩称:1.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产品缺陷致使财产损害,应由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2.供水公司存在对管线维修和养护不力,应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自身对财产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其财产损失程度主要责任;4.九鼎公司对财产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供水公司辩称:1.供水公司对于原告户内PPR水管的质量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供水公司对此次爆裂的原告户内PPR水管没有管理、维护义务。
第三人联塑公司辩称:1.联塑公司出厂的产品均为质量合格产品;2.案涉证据未能证***公司已实际购买了联塑公司的管道产品;3.案涉证明未能证明案涉房屋实际使用了联塑公司的产品,以及联塑公司产品存在缺陷,以及其房屋受损是因为联塑公司产品存在缺陷所致;4.《湖南大学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程序及事实错误,不能作为案涉管道产品质量判定依据;5.该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错误,表述模糊不清;6.案涉事故原因为供水系统缺陷,非管道质量问题,本案应就供水系统设计、施工是否存在缺陷及使用中是否存在压力过大导致管材破裂进行鉴定;7.原告所列举的诉请金额未举证是否已实际产生及公允价值,其所要求赔偿金额也不合理,依法不能成立。
第三人**经营店辩称:单子是我店里的,现在时间太长了,我们店有经营联塑水管,都是从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进货。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3段283号12栋604号房屋所有权人。
被告九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安防系统工程的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等。2014年8月21日,被告有色金属院(甲方)与被告九鼎公司(乙方)就宿舍给水改造维修工程施工事项签订《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宿舍给水改造维修合同》(以下简称维修合同),约定由被告九鼎公司对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共计222户进行水管改造,废除每户原有给水管道,新接给水管道到户,每户安装水表一套。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承包合同。工期计划为60天,自2014年8月24日至2014年10月24日。双方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材料由甲方管理人员认可后方可使用,以免重复施工。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九鼎公司按约完成给水改造工程。2018年,被告有色金属院与供水公司签订《中央企业“两水”分离移交及改造施工协议》,约定由被告供水公司对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宿舍房屋进行户表改造,原告所在的12栋改造方式为就地换表。涉案房屋的水管系在2014宿舍给水改造工程中由被告九鼎公司安装使用至今。后涉案房屋阳台水池处发生水管出水端爆管现象,水喷射、渐漫至室内及其他楼层,造成房屋受损,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经本院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水管破裂原因进行鉴定,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HD20-02-13-115(SF60)鉴定意见书,得出如下鉴定意见:1.自入住使用过程中,住户未曾对原进水管进行更换或维修,采用外墙镀锌铁管结合PPR管方式分户独立上水改造使用约5年。该604户室室内水管破裂现场位置为阳台进水管接口位置,该房屋所属建筑其他住户亦存在类似位置爆管现象,各户/栋爆管处特点均呈凸凹型胀包或塌缩型破损特征,破裂点形状为内壁向外或向内破张,破裂口处管壁厚度较薄(已破损处)。该管道在一般使用年限内,说明该房屋阳台入户进水管质量不满足现状使用条件下的要求。2.故从上述破损现状分析,该604户室内水管破裂的原因主要为管材本身存在局部壁厚偏薄、凹点等质量缺陷,当使用过程中管内瞬间压力增大或出现水锤效应时产生管材爆裂。此外,该PPR管安装连接采用热熔方式,现场可见弯头间直管段均较短,较易在熔接附近产生不规则的缺陷区,引起应力集中,使用期间亦可对PPR管道性能产生不利影响。永信和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财产损失或恢复原状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永信和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作出***咨【2021】第477号工程造价鉴定书,根据现场受损情况,初步确认金额为42909.29元。原告向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5000元,***和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8000元。
再查明,被告乐美物业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成立。涉案房屋原系被告有色金属院的宿舍区房屋,在被告乐美物业公司成立之前该宿舍区房屋的维修保养由被告有色金属院承担,因该房屋水管老化,被告有色金属院后勤条件部对宿舍区给水管进行维修改造。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水管破裂所造成***财产损失的各主体责任如何认定。依据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涉案房屋水管爆裂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管材本身存在局部壁厚偏薄、凹点等质量缺陷;二是弯头间直管段均较短较易在熔接附近产生不规则的缺陷区,引起应力集中。综合上述意见,水管本身的质量缺陷及安装方式是导致水管破裂的原因,而被告九鼎公司系包工包料方式的施工人,涉案房屋阳台爆裂的水管系由被告九鼎公司于2014年采购及安装,被告九鼎公司的施工行为与水管破裂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九鼎公司作为施工人存在过错,故原告***房屋因水管破裂受损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九鼎公司承担。给水改造属于被告九鼎公司的营业范围,被告有色金属院作为涉案房屋给水改造工程的发包方,其选择承包人并无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有色金属院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乐美物业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成立,涉案房屋水管于2014年更换,且该水管位于业主户内,并非公共部分水管,故被告乐美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关于供水公司的责任,破裂漏水的水管并非由被告供水公司安装,且依据HD20-02-13-115(SF60)鉴定意见书,水管破裂并非由被告供水公司的行为造成,故被告供水公司无需对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咨【2021】第477号工程造价鉴定书制作程序合法,且鉴定机构均具有鉴定资质,具有证明力,原、被告均对鉴定书确认受损现场修护费用为42909.29元无异议,本院对该鉴定意见均予以采纳。鉴定费共计23000元,原告已向鉴定机构支付,该费用系因水管破裂漏水产生的必然损失,应当由被告九鼎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九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29**.29元;
二、限被告湖南九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2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被告湖南九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