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民终13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九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266号**大厦18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区内亚大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内亚大路99号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科技楼栋217房。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长沙市雨花区***暖经营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五金机电市场B区14栋101号。
经营者:***。
上诉人湖南九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以下简称有色金属院)、长沙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美物业公司)、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塑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暖经营店(以下简称**经营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湘0103民初10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鼎公司上诉称: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二、请求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意见存在严重瑕疵,不能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鉴定意见书未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应属于无效鉴定,且对PPR管未进行专业鉴定,且鉴定结论为非确定性结论,适用依据存在错误,鉴定结论存在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上诉人作为施工方,工程验收合格且早已过质保期,***养护义务,不应对本案财产损失承担责任。本案PP-R水管爆裂证明被上诉人长沙供水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好对管线维修和养护义务,其应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上诉人作为管材的采购方,严格按照有色金属院制定的品牌、规格和质量进行采购,且通过合格验收,并无过错,不应对本案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四、一审法院判决片面强调上诉人的责任,却对被上诉人***的自身过错只字不提,有失公允,根据一审庭审及*****,***的阳台装有一个水龙头和修砌了水池,还安放了洗衣机,但***未在水池外的阳台其他地方安装地漏,如果其在水池外也安装地漏,水管破裂后流水不会出现溢入客厅和房间的结果;五、如管道破裂原因确为质量瑕疵,***应当向联塑公司或***暖经营店主张赔偿,但***自动放弃对联塑公司或***暖经营店的赔偿请求,应自行承担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进行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称:一、关于未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经我方核实,检验检测专用章就是检测报告专用章。关于检测报告是由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漏水原因进行的鉴定,鉴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认定没有问题;二、关于工程的质保期,我方认为九鼎公司承揽了涉案工程,工程验收合格,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不能因为过了质保期而免责;三、关于涉案管道,中间是否进行指定,我方没有看到任何证据,且是九鼎公司与有色金属院的纠纷,与我方当事人没有关系,而根据合同涉案材料的采购是***公司负责;四、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并不存在阳台上没有地漏等情况,原来阳台的结构就是现有的样子,***并没有改变防水结构,不应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五、关于产品的质量瑕疵应当通过另案主张,我方作为业主只看到涉案工程是***公司承揽,材料也是***公司安装、选购,我方认为应当***公司承担我方的全部损失。
乐美物业公司、有色金属院共同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我方不是侵权行为人,不应承担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供水公司答辩称:一、鉴定报告是一审法院委***鉴定机构做出,属于合法、有效鉴定;二、***水管爆裂的位置,不属于供水公司管理的范围,本案与我方无关。
联塑公司答辩称:一、原审法院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书的分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涉案事故原因为供水系统缺陷,非管道质量问题,本案应当对供水系统是否存在设计缺陷、施工缺陷、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压力过大导致管材破裂等事宜进行鉴定。我方出厂的产品均为质量合格的产品,且九鼎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购买了我公司产品;三、供水公司的供水系统和上诉人的施工是造成本案财产损失的关键因素,虽然一审法院未判决我方承担责任,但一审法院判决中关于案件事实的错误认定对我方影响极大,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撤销错误判决,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经营店答辩称:我不确定九鼎公司使用的管材都是来自于我店里,九鼎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都是在我店里买的,而且事发后我了解了一下,确实九鼎公司的安装、操作存在一定问题。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四原审被告赔偿***房屋漏水损失42909.29元;2.请求四原审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23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系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3段283号12栋604号房屋所有权人。九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安防系统工程的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等。2014年8月21日,有色金属院(甲方)与九鼎公司(乙方)就宿舍给水改造维修工程施工事项签订《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宿舍给水改造维修合同》(以下简称维修合同),约定***公司对包括***房屋在内的共计222户进行水管改造,废除每户原有给水管道,新接给水管道到户,每户安装水表一套。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承包合同。工期计划为60天,自2014年8月24日至2014年10月24日。双方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材料由甲方管理人员认可后方可使用,以免重复施工。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九鼎公司按约完成给水改造工程。2018年,有色金属院与供水公司签订《中央企业“两水”分离移交及改造施工协议》,约定由供水公司对包括***房屋在内的宿舍房屋进行户表改造,***所在的12栋改造方式为就地换表。涉案房屋的水管系在2014宿舍给水改造工程中***公司安装使用至今。后涉案房屋阳台水池处发生水管出水端爆管现象,水喷射、渐漫至室内及其他楼层,造成房屋受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另查明,经一审法院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水管破裂原因进行鉴定,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HD20-02-13-115(SF60)鉴定意见书,得出如下鉴定意见:1.自入住使用过程中,住户未曾对原进水管进行更换或维修,采用外墙镀锌铁管结合PPR管方式分户独立上水改造使用约5年。该604户室室内水管破裂现场位置为阳台进水管接口位置,该房屋所属建筑其他住户亦存在类似位置爆管现象,各户/栋爆管处特点均呈凸凹型胀包或塌缩型破损特征,破裂点形状为内壁向外或向内破张,破裂口处管壁厚度较薄(已破损处)。该管道在一般使用年限内,说明该房屋阳台入户进水管质量不满足现状使用条件下的要求。2.故从上述破损现状分析,该604户室内水管破裂的原因主要为管材本身存在局部壁厚偏薄、凹点等质量缺陷,当使用过程中管内瞬间压力增大或出现水锤效应时产生管材爆裂。此外,该PPR管安装连接采用热熔方式,现场可见弯头间直管段均较短,较易在熔接附近产生不规则的缺陷区,引起应力集中,使用期间亦可对PPR管道性能产生不利影响。永信和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财产损失或恢复原状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永信和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作出***咨【2021】第477号工程造价鉴定书,根据现场受损情况,初步确认金额为42909.29元。***向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5000元,***和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8000元。再查明,乐美物业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成立。涉案房屋原系有色金属院宿舍区房屋,在乐美物业公司成立之前该宿舍区房屋的维修保养由有色金属院承担,因该房屋水管老化,有色金属院后勤部对宿舍区给水管进行维修改造。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水管破裂所造成***财产损失的各主体责任如何认定。依据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涉案房屋水管爆裂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管材本身存在局部壁厚偏薄、凹点等质量缺陷;二是弯头间直管段均较短较易在熔接附近产生不规则的缺陷区,引起应力集中。综合上述意见,水管本身的质量缺陷及安装方式是导致水管破裂的原因,而九鼎公司系包工包料方式的施工人,涉案房屋阳台爆裂的水管系***公司于2014年采购及安装,九鼎公司的施工行为与水管破裂存在因果关系,且九鼎公司作为施工人存在过错,故***房屋因水管破裂受损的损失,应当***公司承担。给水改造属***公司的营业范围,有色金属院作为涉案房屋给水改造工程的发包方,其选择承包人并无过错,故对***要求有色金属院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乐美物业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成立,涉案房屋水管于2014年更换,且该水管位于业主户内,并非公共部分水管,故乐美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关于供水公司的责任,破裂漏水的水管并非由供水公司安装,且依据HD20-02-13-115(SF60)鉴定意见书,水管破裂并非由供水公司的行为造成,故供水公司无需对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咨【2021】第477号工程造价鉴定书制作程序合法,且鉴定机构均具有鉴定资质,具有证明力,各方均对鉴定书确认受损现场修护费用为42909.29元无异议,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均予以采纳。鉴定费共计23000元,***已向鉴定机构支付,该费用系因水管破裂漏水产生的必然损失,应当***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湖南九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42909.29元;二、限湖南九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鉴定费230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湖南九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公司应承担责任比例的认定。一审法院据以认定涉案房屋水管破裂的原因依据为HD20-02-13-115(SF60)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系一审法院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所作出,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系经专业分析后所作出,九鼎公司对此虽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据此作为认定涉案房屋水管破裂的原因依据并无不当。根据该份鉴定意见书,涉案房屋水管爆裂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管材本身存在局部壁厚偏薄、凹点等质量缺陷;二是弯头间直管段均较短较易在熔接附近产生不规则的缺陷区,引起应力集中。由此可知,水管质量和安装方式是导致水管爆裂的主要原因。而九鼎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包工包料方式的施工人,其应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其抗辩的工程验收合格且已过保质期、***自行承担及供水公司和有色金属院应承担责任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本案案涉水管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属九鼎公司与联塑公司、**经营店之间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九鼎公司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824元,由湖南九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学里
审判员 ***
审判员 姜 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静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