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九澧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九澧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常执字第5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九澧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兆恒威勒(石门)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进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威勒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进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奇太宝中国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进跃,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九澧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兆恒威勒(石门)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勒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万奇太宝中国钨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按调解协议第一期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常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志垠
审 判 员  旷胜军
审 判 员  刘应典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彭先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