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7行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湖南九澧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
法定代表人余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九澧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因诉常德市财政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703行初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湖南九澧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错误,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已经明确告知上诉人,被扣资金已经不受其侦办案件的强制措施影响,其已经通知常德市财政局解除扣押的强制措施,款项的支配和后续处理已经不属于检察机关的权力和职责范围,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明确告知其不再负有涉案款项的处理义务,涉案款项应当由上诉人向常德市财政局要求处理。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书面文件证明其已经申请常德市财政局解除扣押资金,该文件充分说明涉案款项的控制权和处分权已经由检察机关转移到常德市财政局。同时根据暂扣款收据《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备注2:“用于依法收取暂扣款、预售款、保证金等款项时,此联不作收据,由交款人留存,待结算后凭此换取专用收据或办理退付”,因常德市财政局既没有对涉案款项作出书面决定,换取专用收据,也没有及时对涉案款项进行处理,已构成事实上的扣押行为。因此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是常德市财政局,人民法院应当对常德市财政局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受理本案。请求:1、撤销(2019)湘0703行初35号行政裁定,并受理本案;2、判令常德市财政局退还暂扣人民币5600万元及孳息;3、判令常德市财政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湖南九澧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依照本法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根据湖南九澧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起诉所称事实,案涉资金被暂扣是由于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在侦办深圳市兆恒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犯罪过程中对涉案财物采取的强制措施所致,属于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是扣押和处理案涉钱款的主体,故本案不属于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湖南九澧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金明
审 判 员 刘祖军
审 判 员 郭 洪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文莉
书 记 员 高菲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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